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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遭合资者绑架敲诈100万 绑架者仅判非法拘禁

时间:2014/3/24 18:58:42 点击:1832

原标题:男子遭合资者绑架敲诈100万 绑架者仅判非法拘禁
  山西省长治市人李树青,与运城人吴自革、韩连生合股做生意。但2013年年初,吴自革指使多人将李树青强行控制,并以暴力相威胁索要100万元。李树青支付100万元承兑汇票后方得以获释,但被逼写下了相关单据。

  李树青获释后报警,警方很快抓获吴自革等多人。2014年1月16日,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法院作出判决,吴自革等多人犯非法拘禁罪,被判刑10个月不等。对于这个判决,李树青表示了严重不满,认为吴自革等多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绑架罪。今年2月底,李树青向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申请被驳回。

  3月19日,李树青反复翻阅着长治市城区法院的(2013)城刑初字第368号判决书,这份判决书从做出到现在,李树青一直难以释怀,“我现在一看这个判决就恼火,吴自革找人绑架我,勒索我100万。这么清楚明白的事实,最后就判了个非法拘禁罪,我没法接受”。

  吴自革,山西运城市万荣县人。2010年3月,在朋友韩连生的引荐下,李树青结识了吴自革。3人各出资20万元,成立了一家建材公司,吴自革为公司法人。经营了2年多,在一些经营问题上,李树青与吴自革观点产生了分歧。李树青回忆,2012年一整年,吴自革几乎没在公司露面。李树青没有想到,一场灾祸正潜藏在暗中。

  2013年1月28日一早,李树青驾车在长治市区办事。刚办完事来到回到车边,多名男子从身后走了上来,一人掏出一个“警察证”并抓住李树青的胳膊,“别动,我们是警察,跟我们走一趟”。说着,李树青被推上自己的车,两人架着他,出示“警察证”的男子开车。在车上,李树青又被戴上了手铐,他不断大声询问,要求三名男子说清楚是哪个公安部门的,但三人大声呵斥李树青“别废话,老实点”。

  在车辆行驶过程中,李树青注意到,车后还有一辆奥迪车尾随。大约行驶了3个小时,李树青发现,车子从运城市区附近的一个收费站驶出高速公路。李树青说,由于对方拒不说出身份,他意识到对方并不是警察。

  随后,车行驶到运城市郊外的一处坟地处停了下来。李树青被带下车,奥迪车已停了下来。从奥迪车里又走下一名男子,与之前的三名男子汇合,而李树青对这四人均不认识。出示“警察证”的男子下车后立刻询问李树青:“认识吴自革吗?”李树青说,听到这句话,他立刻明白了怎么回事。

  李树青当即表示,认识吴自革,有什么要求就提出来。出示“警察证”的男子立刻开出了价码,“拿200万就放了你,否则就卸你的胳膊、腿”。其他几名男子也随声附和,“不拿钱,就在这片坟地挖个坑埋了你”。经过讨价还价,李树青最终同意支付100万元。

  李树青当即致电自己在长治市的朋友,将100万元承兑汇票拿给吴自革。最终,李树青的三名朋友将汇票送到了吴自革指定的地方——长治市的高速路口。吴自革亲自出面拿走了汇票,很快,李树青又被带上车,并被送到运城市的一家快捷酒店内,但他依然被对方的5人牢牢控制住,没能马上获得自由。

  1月28日晚上10点多,吴自革出现在李树青面前,在吴自革的要求下,李树青写下了三张字条,这些字条的内容为:李树青付给吴自革100万元,这100万元是吴自革的投资款、工人工资等费用,吴自革退出三人合股成立的公司。在写下字条后,李树青获得了自由,从早上8点被“带走”,李树青失去自由近15个小时。

  获得自由后,李树青驾车飞奔回长治。1月29日,李树青立刻到公安机关报案,并协助警方抓捕相关嫌疑人。很快,长治市公安机关在运城市抓获了吴自革等4人。其中,出示“警察证”的男子叫郑建兵,另外两人为卫宾、卜群,另一名男子参与此事的男子未被抓获。

  经历了一场劫难,100万元被吴自革等人索要走,李树青的心绪一直难以平静。李树青说,从吴自革被抓,后续的批准逮捕、公诉等司法程序,作为受害者,他从没有停止过关注。但2013年11月21日,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向城区法院提起公诉,指控吴自革、郑建兵等4人涉嫌非法拘禁罪。

  对于这个指控,李树青当即表示了严重异议,“他们的行为明明是绑架,怎么会以非法拘禁被公诉”?经过开庭审理,2014年1月16日,长治市城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,吴自革、郑建兵、卫宾非法拘禁罪成立,吴自革获刑10个月,郑建兵、卫宾获刑9个月。

  一审宣判后的第二天,郑建兵、卫宾就因为刑期期满而获释,吴自革也在2014年的1月23日获释。李树青说,对于这个判决,他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,因此即使接到了领取判决书的通知,他也拒绝领取,“这个判决是错误的,定罪就有问题,吴自革等人被判得太轻了,我绝对不服”。1月24日,对判决持有严重异议的李树青,向长治市城区检察院提出了要求抗诉的申请。

  但1月29日,长治市城区检察院出具抗诉请求答复书,认为法院的判决定性准确、量刑适当、程序合法,决定不提出抗诉。李树青说,接到这个答复的第二天就是大年三十,从被吴自革等人“绑架”到收到检察院的答复书,整整是一年时间,面对法院和检察院的这些作为,全家人都没有过好年,“家人都很生气,接受不了这样的判决”。

  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询问笔录显示,吴自革在收到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,将其中20万元用于归还货款。50万元用于偿还三人合股公司的一笔贷款。对此,李树青表示,50万元贷款是他们合股公司借的,吴自革也要求退股。既然要退股,就应该找专业机构来进行清算,搞清楚三个股东每人究竟该得到多少,50万元贷款也应该是三个股东按照比例来偿还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。

  李树青说,最终的结局是他自己出了100万元,为本该三人按比例均摊的债务买了单。即使是吴自革退股,他究竟该拿走多少钱,也该经过合法的清算来确定,不应该以这种方式来进行。而另外一名股东韩连生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表示,李树青并不欠吴自革的钱。对此,吴自革也予以承认。李树青说,既然自己不欠吴自革的钱,吴自革安排人控制他,并向他勒索100万的巨款,其行为就是绑架,应该构成绑架罪。

  有意思的是,这份判决书的落款日期竟然为“2013年1月16日”,而实际宣判日期是2014年1月16日,长治市城区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,竟然连最基本的宣判日期都搞错了。

  据法律人士介绍,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,使用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,绑架他人的行为。在本案中,吴自革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绑架罪的各项构成要件。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很接近,但司法实践中,非法拘禁罪很多是为了追讨债务,而限制人身自由,或以暴力相威胁。而本案中,李树青并不拖欠吴自革任何债务,吴自革指使他人控制李树青,并以暴力相威胁,目的就是向李树青索要巨额财物,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绑架罪。在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,长治市城区检察院、城区法院的指控和判决令人难以理解。

作者:不详 来源:网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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