事实上,公证处被曝光发放巨额工资并非第一次,09年网络论坛就曾贴出一张浙江温州某贫困县公证处工作人员11月份工资表,虽然数额没有达到同省的桐乡市公证处80万、60万年薪那么夸张,但其正式编制的6名员工平均年薪也已达到近30万,哪怕是在富庶冠全国的浙江,这也是相当让人咋舌的工资收入。
网友曝光的温州某公证处人员工资单
细看这些公证员的收入构成,不难发现他们的高工资完全是高在“效益工资”上。2007年,桐乡市人事局、财政局、司法局三个部门联合发文《关于调整桐乡市公证处工效挂钩方案的意见》,确定公证员效益工资按年业务收费提取,200万的指标基数内按20%,超额部分按28%提取。而这家公证处2010年度收入合计766.07万元,粗算下来,桐乡市公证处三名公证员合计年薪总额的210万中,有85%来自“效益工资”。而上表中温州公证员的“基本工资”只占总收入的10%都不到,其中的季度奖其实也是“效益工资”的变种。
在通常情况下,效益工资一般是指“企业按经济效益状况支付职工的工资”,这是企业刺激员工工作动力的有效措施,说的通俗一点,就是员工为企业创造利益后根据所创利益的大小获得的“分红”。
我们更熟悉的是“绩效工资”,但两者实际上的差别很大:绩效工资重约束,效益工资重激励。所以前者往往用在政府机关、事业单位身上,后者往往用在企业身上。去年,国务院法制办就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公开征求意见,意见稿中规定了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。
看公证员有无资格获得“效益工资”,关键看公证处有无营利性的属性。2006年3月1日颁布的《公证法》第六条规定: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,不以营利为目的,独立行使公证职能、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。
既然是“不以营利为目的”,说明公证机构不是企业,并且具有“公益性”,如此谈何“效益工资”?
按照桐乡市司法局原局长莫建中的说法,桐乡市公证处2002年转制,属司法局下属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。既然是事业单位,就应该发“绩效工资”而非“效益工资”。
我们在网上查到一份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《关于杭州市公证处体制改革后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通知,其中关于工资管理做出了如下规定:工资总额中,基本工资总额占70%;绩效工资、补贴、奖金占10%;风险性工资占20%。
对比这份通知,桐乡市公证处三位领导那只占工资总额15%都不到的基本工资,和70%相比,是不是也太明目张胆了一点?
其实,就算公证处把“效益工资”换个名字变成“绩效工资”,也无碍这个事实:根据09年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,我国事业单位“绩效性质的津贴”占总收入的比例大多为30%~60%,有些经济效益好的单位甚至为80%,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岗位基本工资的主体作用,从而导致一些事业单位过度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基本的公共服务。